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6]13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2006-09-08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星)通过设立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蓝星),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中国蓝星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通过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香港蓝星,并按支持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现就中国蓝星在上述经营过程中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蓝星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香港蓝星收取的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