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明电[1994]00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1-08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计征率仍为1.6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4.65%。
  二、以上调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