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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农税字[1994]第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1-22 生效日期:1994-01-22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 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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