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发[1994]47号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1994-08-24 生效日期:1994-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支持国税局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增长,根据19948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