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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部分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4]18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1994-08-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

1994-08-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6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5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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