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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发[1994]44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08-01 | 生效日期:1994-08-01 |
国家体委:
你委(94)体训局字27号《关于申请向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颁发奖金免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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