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7]6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7-01-10 | 生效日期:2007-01-10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