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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7]1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07-01-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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