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油发[1994]00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1994-08-11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在湛江召开的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现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0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

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

有关规定判定。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

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