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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二)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工字[1994]第33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08-09 | 生效日期:1994-08-09 |
三、退税的使用和管理
1.退税的使用,除华松公司可用于补亏外,各整机企业必须全部用于还贷。具体的财务处理:华松公司作亏损补贴;整机企业中的合资企业作增加利润,国有企业作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
2.整机企业要立足自身,通过挖潜降耗、开拓市场和调整价格等办法解决亏损问题,不得靠退税而降价。关于录像机价格问题,望你部统一协调,督促企业严格遵守。
3.退税款的具体安排,请你部与我部商量后联合发文下达。你部和有关企业年终应将所退税款的使用情况汇总并单独编制决算上报财政部。退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部反映。
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比较严密的工作。望你部遵照国家规定切实做好。要严格审核、申报和使用退税,想方设法稳定录像机市场价格,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加快国产化步伐,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为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努力。
附件:录像机专项增值税退税申请表(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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