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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缴纳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4]第4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07-21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北京市税务局: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中国金币总公司一直实行按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其余上交国家黄金专户的特殊财务体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国金币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中国金币总公司应从原料配售环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以抵扣销项税额;
2.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4.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在1995年底以前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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