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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94]财税政字第15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08-24 | 生效日期:1994-08-24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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