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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4]04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07-04 | 生效日期:1994-07-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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