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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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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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财税[2006]15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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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丰田
cfa5024xzhcfa5035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ca6510b
合计277807221333338
北京4 4
河北852 1
山西263315131
内蒙古356106382
辽宁3 2 1
大连2 2
吉林1758 l12
黑龙江3 3
江苏612 2 l
浙江311282531
安徽31l 1
福建843 l
江西1 1
山东5 1 31
河南16662 l1
湖北76 1
湖南l 1
广东1 1
广西l l
海南1 l
重庆43 l
四川2l12l6l 1
贵州1 1
云南36128114 l
西藏1 l
陕西1 1
甘肃1 1
青海1 1
宁夏1 1
新疆2l482242
新疆兵团9 7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