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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6]10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2006323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6413200674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674起生效执行。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645以国税发[2006]5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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