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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3]97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2003-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截止2003年7月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覆盖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切实做好下一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时供应,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需求数量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上报办法上报总局,即每年4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总局。今年9月20日前,各地要将明年上半年专用设备的需求计划随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对各地专用设备需求数量进行审定汇总,送交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生产,专用设备的供货合同仍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各省级服务单位签订,专用设备的发放工作由各服务单位依据供货合同发放。
二、2000年以前推行的42万套专用设备是在DOS版环境下运行的,如果发生金税卡损坏需更换或企业需增加开票机数量的情况,应采取自然淘汰方式有偿更换为PCI类型的专用设备。需要更换专用设备的数量也要统计到专用设备需求计划中。
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专用设备需求的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表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传真电话:010- 6341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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