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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公文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75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2006-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以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税务电子公文处理实际情况,现将总局电子公文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税务系统的网络资源,总局下发的会议(培训)通知、工作制度、情况通报等税务系统内部管理性公文,只通过税务专网公文处理系统向各地发送电子文件,并在文件附注栏标明“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字样;总局下发的涉及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公文,同时向下发送电子文件和邮寄纸质文件;有关部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总局将扫描后向下发送电子文件,同时邮寄纸质文件。

  二、总局文件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总局办公厅应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上发布。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所属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只能转载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已发布的总局文件,不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上尚未发布的总局文件。也不得向其他媒体提供此类文件。

    三、总局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除行政诉讼外)。文件有具体执行时间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以文件发布日期(签发日期)为生效日期。

  四、总局各司局起草文稿,明确文件执行时间时,要充分考虑文件内部运转、电子封发、下级税务机关提出具体措施和执行准备的时间;需要修改软件的,应考虑修改完善时间。总局机关内部要加快文件运转。需要会签的文件,会签单位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及时会签;需要会签多个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将文件同时分送各会签单位会签。主办单位进行文稿校对时,应对文中提到的执行时间进行审核,发现文中的执行时间要求,基层税务机关难以操作的,应商办公厅对执行时间进行调整;属于总局领导交办事项的时间调整,要向总局领导报告。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电子政务发展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收到总局封发的电子文件后,要抓紧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不能等收到纸质文件后才执行。对总局发布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的,要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对下进行布置落实;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的,要及时向下转发,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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