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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6]6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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