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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6]7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
cfa5024xzhcfas035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
合计27012237l05744
天津17000152
山西1l50060
辽宁710060
黑龙江550000
江苏321000
浙江301010055
福建ll74000
江西84l02l
河南26152135
湖北5l0031
广东30852015
广西40251158
四川5004l0
贵州1352024
云南40304060
青海411011
新疆153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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