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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37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27 | 生效日期:2005-04-27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
[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
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
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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