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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2005-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币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的管理、总局要求各地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的企业,一律对其进

行纳税评估。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的纳税件估工作。

  二、请各地按照总局提供的企业名单,按月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

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较小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将通过FTP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

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者较小的企业名单,各单位要及时通知企业所属基层税务机关

做好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

  总局每月1日发布上月企业名单(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司/申报评估

处/申报异常),各单位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载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具体路径centre/流转税司/申报评估

处/申报异常),上报文件名请标明x x月x×省(区、市)。

  三、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5]43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即主营业务收入变

动率)的正常峰值,对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均应列入纳税

评估对象,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考虑到地区差异,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以地市为单位确定,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以不分区县,直接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确定。请各地

将确定的正常峰值和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6月底以前报总局,

统计表请从FTP下载(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司/申报评估处/申报异常)。

  四、对使用“四小票”作进项抵扣的申报异常企业,评估时要重点关注,特别是认

真核查其是否存在利用“四小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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