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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39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4-24 | 生效日期:2006-04-2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1号)收悉,批复如下:
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园艺植物产品及其研究开发、农用检测仪器等。2001年,该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为拥有全国经营资质的生产型农业企业。该公司2001年进入获利年度,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待遇至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农业的经营所得,从2006年度起10年内(至2016年),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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