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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32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06-04-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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