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18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于2005年7月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