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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6]3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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