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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6]4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06-03-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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