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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22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2-28 | 生效日期:2004-12-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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