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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0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03 | 生效日期:2004-11-03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据此,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任何商品(包括招标或出口配额商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都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能将招标费(或支付的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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