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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123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11-13 | 生效日期:2003-11-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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