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3]125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2003-1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