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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2003]11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10-11 生效日期:2003-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11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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