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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应用系统版本和应用代码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117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10-22 | 生效日期:2003-10-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总局各税务应用系统推广运行工作在全国顺利开展,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针对目前部分应用系统推广运行中在版本和系统代码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局开发推行的各税务应用软件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为保证全国范围的版本统一,各地需要推行某一应用系统的,必须按规定向总局(信息中心)申请获得系统相应版本的软件安装程序,同时方可获得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总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各应用系统的版本、升级程序、补丁程序、统一规划系统节点号等关键参数,并通过应用系统支持网站、技术支持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提供支持。
二、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代码新增、修改、变更、扩充的,必须以省为单位整理汇总,报总局(信息中心)批准,并按统一部署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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