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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3]113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2003-10-13
 

北京、上海、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总部合并汇缴的申请报告》(华鑫证券字[2003]28号)。经研究,现对华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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