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116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10-20 | 生效日期:2003-10-2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