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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税收情况调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办函[2003]41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2003-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含西藏):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国税系统开展了对全国白酒行业的税收专项和执法检查。为了进一步研究解决目前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以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税制、规范执法、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为白酒行业综合治理打下基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白酒行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税收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提纲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调查提纲和附表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并附调查表格形式于11月31日前通过(excel格式)传到notes\总局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信箱\白酒调查文件夹内。

 

附件1:调查提纲

 

  一、关于对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指标及消费税政策方面的调查

  (一)调查范围

  1.企业类型

  2002年度各类粮食白酒(含果木蒸馏酒,下同)、薯类白酒、其他酒销量合计在100吨以上(含)的生产企业和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

  2.产品范围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

  (二)调查内容

  1.了解本地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本地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生产企业户数、分布、规模、2002年产量、销量及2002年税款完成情况。调查填报《酒类生产企业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表》、《酒类生产企业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了解生产企业2002年度产量、销量、应交税金、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等基本情况。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对比,了解各类酒产量所占的比重,分析生产企业酒结构的构成,计算定额税、比例税各占应交税金的比重,分析定额税与比例税的配比,计算消费税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分析酒的总体税负水平和各类酒的分类税负水平,通过应交税金与按出厂价计算的销售额、按独立核算销售公司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的对比,了解酒类企业产、销环节的税负情况。通过对各类包装物成本的调查,了解各类酒包装物的构成和占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的比重。通过对销售费用有关项目和数据构成的调查,分析有无应由生产环节负担的费用以其他方式转移到关联企业。通过调查销售利润,分析企业和产品的盈利能力和负担水平。

  2.调查填报《酒类销售公司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表》、《酒类销售公司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了解与生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销售企业经营情况。通过销售公司销售额与销量计算的平均销售价格与生产企业定价对比,分析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间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避税的具体方式有几种。通过分析销售公司的成本、费用、利润,论证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散装酒成本在生产企业核算、包装物成本在销售公司核算问题,是否存在销售公司装瓶销售瓶装酒问题,销售公司装瓶销售的酒是否申报交纳消费税。对只购进集团内部生产企业成品酒的销售公司,生产酒所需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是由生产企业购进的还是由销售公司购进的。是否存在销售公司高价购进原辅材料、包装物低价作帐销售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成品酒低价作帐销售给销售公司问题。在销售公司核算的销售费用中哪些项目的列支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费用应当由生产企业承担,而不应当由销售公司承担。

  3.调查填报《2002年度酒类产品结构分类统计情况表》、《2002年度酒类产品结构分类统计情况汇总表》。主要了解生产企业酒度与价格的结构、产销比重、税负和利润水平。

  4.调查填报《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表》、《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通过典型调查,了解不同价格结构酒类产品在生产、调拨、零售环节的核算形式、毛利率水平。典型调查企业每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可选定5个(含)或以上,最低不少于5个,每1价格档次的酒类产品在每1企业可以选择2个(含)或以上,最低不少于2个。选择的具体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5.其他情况。主要了解酿造酒的香型、酿造酒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主要产品的原辅材料构成、单位耗用材料、单位制造费用、单位生产成本、出酒率、消费税计税依据、产品销售渠道。计量单位的折算方式(如重量与容积,酒度与重量,酒度与容积)。既可以选择典型调查、也可以综合本地区情况全面调查。

  6.了解本地区生产的主导品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计量单位为斤。

  对没有设立销售公司的生产企业,主导品牌每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分别在多少水平,本地区50%的生产企业不亏损:在多少水平,本地区50%的生产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在10%以内;在多少水平,本地区50%的生产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2002年度本地区酒类生产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最高比例是多少,最低比例是多少。

  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在保证销售公司25%的平均毛利水平前提下,将本应由生产企业承担但目前在销售公司核算的费用、包装物成本、取得的利润由销售公司还原到生产企业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主导品牌每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平均市场零售价格在多少水平,本地区有50%的生产企业不亏损;在多少水平,本地区有50%的生产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在10%以内;在多少水平,本地区有50%的生产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

  2002年本地区每斤零售价格在10元以下的白酒产量有多少(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统计),在10元以上(含10元)50元以下的产量有多少,在50元以上的产量有多少。分析本地区生产的白酒市场零售价格与酒度的关系,计量单位为斤。

  7.根据各项调查指标,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1)白酒复合式计税方法是否保留。依据和应遵循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结合调查表的基本情况,通过具体数字进行分析。

  (2)在保留复合式计税方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适当提高定额税占白酒应纳税额的比重。依据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结合调查表的基本情况,要对本地区白酒定额税占应纳税额的比重进行分析。

  (3)可否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比例税率统一,实行1档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定为多少合适。统一白酒比例税率后会产生哪些问题,对不同原料白酒的市场、税负、财政收入、税收管理等将会产生多大影响。统一税率后,勾兑酒会存在哪些问题,勾兑酒是否需要采取特殊政策。

  (4)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是以体积为单位还是以重量为单位。定额税能否按酒度的高低进行设计,以实现高度酒征高税、低度酒征低税之目的。

  8.解决酒类产品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具体方式及办法。

  9.小酒厂概念如何界定。是否恢复对小酒厂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消费税方式。

  二、关于制定酒类产品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方面的调查

  (一)调查产品范围: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二)调查内容

  1.本地区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在消费税方面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2.酒类产品管理是否需要实行税种登记。税种登记表应包括哪些内容。设计出税种登记表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文字说明。

  3.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包括哪些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文字说明。

  4.纳税评估。酒类产品实行消费税纳税评估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消费税纳税评估应包括哪些内容,日常评估、综合评估需要哪些指标。

  5.税源监控与分析。应从哪些方面、通过哪些数据,采取哪些手段监控、分析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在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下,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可否实行驻厂征收制度,是否需要设专人、专岗、专责管理。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6.其他管理制度和措施。可否对酒类产品消费税实行贴税花管理制度。贴花制

度的具体内容。如果实行这种制度,散装酒如何管理。

  7.对小酒厂如何管理,对中型酒厂(县级酒厂)如何管理。

  三、调查方式及要求

  (一)可采取普查与典型调查结合方式。其中:《酒类生产企业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表》、《酒类销售公司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表》、《2002年度酒类产品结构分类统计情况表》要进行普查。《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表》可以进行典型调查。

  (二)《酒类生产企业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酒类销售公司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2002年度酒类产品结构分类统计情况汇总表》、《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填写并上报总局,不再下发省以下税务机关。其他表格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转发,调查结果报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汇总,调查表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存档。

  (三)对各类调查结果除填报各类数据外,必须进行文字分析。调查报告要侧重定量分析、淡化定性分析。

 

附件:2.酒类生产企业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3.酒类生产企业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

   4.酒类销售公司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5.酒类销售公司2002年度基本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

   6.2002年度酒类产品结构分类统计情况表(略)

   7.2002年度酒类产品结构分类统计情况汇总表(略)

   8.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9.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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