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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3]21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0-22 | 生效日期:2003-10-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华润总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1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华润总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华润总公司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华润总公司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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