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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3]21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0-15 | 生效日期:2003-10-15 |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qcj7081bd型、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bd1型、2002年4月15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cd1型和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d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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