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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3]110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2003-09-23
 

北京、上海、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激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西证总字[2003]76号),申请由总公司在陕西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陕西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西部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北京、上海、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激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西证总字[2003]76号),申请由总公司在陕西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陕西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西部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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