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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112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09-30 | 生效日期:2003-09-30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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