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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3]20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2003-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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