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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2]71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2-08-08 | 生效日期:2002-08-08 |
近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保集字[2002]31号),请求继续汇总纳税。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为支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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