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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交部减编退役车运回国内退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2]10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7-09 | 生效日期:2002-07-09 |
外交部,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根据《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调运回国的操作办法》(财税政字[1997]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交部调运回国的295辆减编退役车的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变卖的67辆车中有47辆已售出,所得的收入367.41万元上缴中央金库。
2.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变卖的67辆车中有20辆难以出售,可拆成零配件销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3.财政部退还外交部为295辆车所缴纳(垫付)的76 744 442.12元税款,外交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申请办理295辆调运回国车辆所缴纳的进口税款退付手续。
4.今后外交部从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调运回国的操作办法》 (财税政字[1997]91号)的有关规定,对从国外运回的车辆的留用数量必须经我部审批。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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