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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3-10 | 生效日期:2003-03-10 |
辽宁省、青岛市、江苏省、湖北省、江西省、福建省、新疆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促进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同意增加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享受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和增值税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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