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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铜原料返回的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3]18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8-29 | 生效日期:2003-08-29 |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改变铜原料进口增值税退税资金使用用途的请示》(赣财企[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意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将2000年至2002年铜原料进口增值税退税资金作为国家注入企业的资本金,除用于改进铜冶炼工艺和扩大生产能力外,也可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价值的铜冶炼延伸加工产品项目建设。
请通知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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