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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分成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92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07-17 | 生效日期:2003-07-17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等问题的函》(财预函[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7号)的规定,三峡电站发电后实现的增值税及与之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分成税收)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按15.67:84.33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分别入库。为做好分成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分成税款在两地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收执法主体唯一性和分成税款分别入库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成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峡电站有关分成税收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纳税检查以及其他税收管理工作,均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关于分成税款的缴库
(一)三峡电站缴纳每笔分成税款(包括缴纳欠税、滞纳金、查补税款和比例性罚款)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由湖北省和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入库。
(二)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三峡电站汇缴的税款后,应及时开具税款收款证明,并将收款证明转交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款证明为三峡电站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三)按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的应退三峡电站的税款,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批,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有关退税材料复印件及时转交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分成比例由湖北省和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退库。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退往三峡电站的税款汇款凭证复印件及时转交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成税收的知情权
(一)三峡电站向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成税收的税务登记后,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务登记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分成税收的纳税期限、申报和缴纳期限等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副本转交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
(二)三峡电站向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成税收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副本抄送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三峡电站纳税申报资料有异议的,应通过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核实解决。
(三)税务、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对三峡电站税收进行审计检查时,凡涉及查补(退)税款和比例性罚款的,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和审计、财政处理决定书副本及时转交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
(四)为确保重庆市切实掌握三峡电站的纳税情况,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一年参加一次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对三峡电站的纳税检查。双方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意见一致的,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报总局备案;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总局协调解决。
(五)上述信息提供和纳税检查的具体方式、时间,由湖北省和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与三峡电站共同商定,并将商定结果报总局备案。如有争议报总局裁定。
有关分成税款缴库的具体方法及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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