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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2]53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2-06-14 | 生效日期:2002-06-14 |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广铁集团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广铁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 广州市
2.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
3.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
4.怀化铁路总公司 怀化市
5.海南铁路总公司 东方市
6.广州铁道车辆厂 广州市
7.广州铁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
8.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
9.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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