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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刘峰等6名税务干部记功的决定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2002]7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10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经过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已经胜利结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从各地税务系统抽调参加案件涉税检查的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重重困难,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刘峰等6名表现突出的同志三等功。人员名单如下:
刘 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张 璋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春林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周显贵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袁月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王昭武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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