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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2]9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2002-06-20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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