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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2]9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6-12 | 生效日期:2002-06-12 |
你厅《关于茶青能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闽财农税[20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3号)的规定,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符合农业特产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意你厅意见,茶青列入毛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即毛茶包含茶青。为了避免茶青与毛茶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茶青农业特产税的,不得再对以上述茶青为原料加工的毛茶征收农业特产税,你省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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