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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3]69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2003-06-11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海集团所属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海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海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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